# 小程序平台备案指引
本版本生效日期:2023年12月10日
本版本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0日
根据 2023 年 8 月 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opens new window)(以下简称《通知》),FinClip 将基于小程序开发平台打造自有生态备案内容说明如下,供平台搭建方参考。
# 1. 平台方对小程序备案法律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第五条与第六条规定,基于 FinClip 小程序开放平台打造的私有化项目(即分发平台),在引入第三方开发者开发的小程序时,需要对小程序项目进行备案。
若通过小程序开放平台引入的小程序均为您自有企业开发设计,则不需要对其进行独立备案。
若第三方小程序未完成备案手续,小程序分发平台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五)APP 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 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对拟从事 APP 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用户真实身份、网络资源等信息进行查验,不得在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九)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 2. 小程序备案时间要求
如果您的小程序已在分发平台发布上架且已完成网站备案,需要于 2024 年 3 月底前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补全小程序相关信息及资料,并通过备案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2024 年 4 月起,未补全小程序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可能面临被停止接入、应用下架的风险。
若您的小程序计划在分发平台发布上架,则需要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后,您的小程序才可提供对外访问使用、完成后续分发平台上架流程。
# 3. 小程序备案系统搭建指引
若您作为小程序接入商,需要为引入的第三方小程序提供备案服务,可参考流程如下,供您参考:
在提供小程序备案流程以外,还需要您满足如下要求:
- 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经营许可证;
- 按工信部备案系统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开发了企业侧备案系统,或者购买经过评测第三方开发的符合标准的企业侧备案系统;
- 已建立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并具备与管局侧系统对接的能力;
- 已建立备案管理部门,落实专职备案管理人员,制定接入服务及备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需要联系所在地省级信管局并申请ICPIP地址备案系统账户。
请注意
若您需要在小程序开发平台中引入第三方小程序,并对其进行备案,请联系您所在地的省级信管局。
# 4. 备案前置审批资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才能通过备案。
注意事项
- 如您的主办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及网站内容等,涉及相关行业的前置审批,则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否则会导致无法通过备案审核。
- 如果您已咨询对应的审批部门且被告知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网站备案过程中您需在备注填写处填写说明或提交相关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
# 4.1 前置审批类别及审批部门
行业分类 | 审批部门 | 前置审批文件 |
---|---|---|
校外培训类 | 各省、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 - |
新闻类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出版类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教育类 | 各省教育厅 | - |
医疗保健类 | 各省卫生厅 | - |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 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文化类 | 当地文化行政部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 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电子公告服务 | 各省通信管理局 | - |
网络预约车 | 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管理委员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金融类 | 人民银行省金融办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 |
游戏类 | 省新闻出版局 | 《游戏版号核发单》 |
宗教类 | 各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
# 4.2 校外培训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opens new window),凡营业内容涉及校外培训(包含线上培训、线下培训、远程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类的企业在办理 ICP 备案前均需提供备案所在地省、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
说明
- 职业类培训暂不涉及该内容。
- 若您的备案所在地为上海,实际不涉及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备案时,在网站备注中备注不涉及校外培训,并写清楚网站具体用途或在附件上传处上传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
# 4.3 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刊登新闻信息,例如时政类新闻信息,其中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同时也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以下分为三类进行描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刊登超出本单位已登载播发的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 新闻单位刊登本单位已登载播发的新闻信息。
# 4.4 出版类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及编辑加工后,刊登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4.5 医疗保健类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政策,其中第八项说明取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注意 目前全国已取消医疗保健类前置审批,具体建议您以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要求为准。
# 4.6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 4.7 文化类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例如音乐、动漫等。
# 4.8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录制并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例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 4.9 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 、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注意 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七条,即为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的通知,但具体请以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要求为准。
# 4.10 网络预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即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 4.11 金融类
根据所提交的备案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涉及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由于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审批部门说明如下(仅供参考):
- 互联网支付可咨询人民银行。
- 网络借贷(P2P 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可咨询省金融办、银监会。
- 互联网保险可咨询保监会。
-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咨询银监会。
- 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基金销售、融资、融资担保可咨询证监会(江苏省备案网站涉及融资、融资担保字样可咨询经信委)。
- 私募基金可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江苏省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提交金融备案相关的审批文件)。
注意 例如基金会(慈善、公益),需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等准入证明材料和企业不从事金融业务的盖章保证书,浙江省用户还需提供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说明,无相关金融许可的不允许备案。
- 若网站内容确实与金融活动无关的,需您更改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否则不予备案。
- 以上仅供参考。
# 4.12 游戏类
游戏产品在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游戏行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
# 4.13 宗教类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个部门印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或开展各类与宗教相关的信息及活动等,必须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且网站服务内容处勾选宗教,否则不予备案。
# 5. 各省市信管局备案规则
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对备案基本信息、负责人、所需资料、变更备案和接入备案方式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您可根据备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查看对应规则。
地区 | 省份 |
---|---|
华北各省管局规则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东北各省管局规则 | 黑龙江、吉林、辽宁 |
华东各省管局规则 | 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 |
华南各省管局规则 | 广东、广西、海南 |
华中各省管局规则 | 河南、湖北、湖南 |
西北各省管局规则 | 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陕西 |
西南各省管局规则 | 重庆、四川、西藏、云南、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