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容器助力企业在金融与物联网领域实现高效合规运营,带来的新机遇与挑战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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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9
本文目录一览:
一、android篇
1、android分辨率
Android的多分辨率,一向是设计师和开发者非常头疼的事儿。尽管如此,对于多分辨造成的复杂问题,也是大家要优先解决的。Android支持多种不同的dpi模式:ldpi 、mdpi 、hdpi 、xhdpi 、xxhdpi 、xxxhdpi
注意,ppi、dpi 是密度单位,不是度量单位 :
dpi主要应用于输出,重点是打印设备上;ppi对于设计师应该比较熟悉,photoshop画布的分辨率常设置为72像素/英寸,这个单位其实就是ppi 。尽管概念不同,但是对于移动设备的显示屏,可以看作ppi=dpi 。
ppi的运算方式是:PPI = √(长度像素数² + 宽度像素数²) / 屏幕对角线英寸数。即:长、宽各自平方之和的开方,再除以屏幕对角线的英寸数。
以iphone5为例,其ppi=√(1136px² + 640px²)/4 in=326ppi(视网膜Retina屏)
对于android手机,一个不确切的分法是,720 x 1280 的手机很可能接近 320 dpi (xhdpi模式),480 x 800 的手机很可能接近 240 dpi (hdpi模式),而320 x 480 的手机则很接近 160 dpi(mdpi模式)。
2、单位换算方法
android开发中,文字大小的单位是sp,非文字的尺寸单位用dp,但是我们在设计稿用的单位是px。这些单位如何换算,是设计师、开发者需要了解的关键。
简单理解的话,px(像素)是我们UI设计师在PS里使用的,同时也是手机屏幕上所显示的,dp是开发写layout的时候使用的尺寸单位。
为什么要把sp和dp代替px? 原因是他们不会因为ppi的变化而变化,在相同物理尺寸和不同ppi下,他们呈现的高度大小是相同。也就是说更接近物理呈现,而px则不行。
根据单位换算方法,可总结出:
当运行在mdpi下时,1dp=1px :也就是说设计师在PS里定义一个item高48px,开发就会定义该item高48dp ;
当运行在hdpi模式下时,1dp=1.5px :也就是说设计师在PS里定义一个item高72px,开发就会定义该item高48dp ;
当运行在xhdpi模式下时,1dp=2px :也就是说设计师在PS里定义一个item高96px,开发就会定义该item高48dp ;
当你的app需要适配多个dpi模式的时候,请参考图1的比例进行换算 。
3、设计稿基本元素的尺寸设置
为了适应多分辨率的手机,理想的方式是为每种分辨率做一套设计稿,包括所用到的icon、设计稿标注等。但在实际开发中,这种方法耗时耗力。所以通常会选择折中的方法。
方法一 :在标准基础上(比如xhdpi)开始,然后放大或缩小,以适应到其他尺寸。不足之处是,对于更高分辨率的手机,图标被放大后会导致质量不高。
方法二: 以最高分辨率为基准设计,然后缩小适应到所需的小分辨率上。缺点是,图标等若都最大尺寸,加载时速度慢且耗费流量较多,对于小分辨率的用户也不够好。
结合友盟的分辨率占比数据、也为了方便换算到android开发中的尺寸单位, 推荐设计稿的画布尺寸选用 720X1280 ,分辨率仍旧为72ppi(像素/英寸)。
在android规范中对于导航栏、工具栏等的尺寸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48dp原则,以及一些主流的android应用的截图分析,总结一下尺寸要求:
状态栏高度 :50 px
导航栏、操作栏高度 :96 px=48dp x 2
主菜单栏高度 :96 px
内容区域高度 :1038 px (1280-50-96-96=1038)
Android最近出的手机都几乎去掉了实体键,把功能键移到了屏幕中,高度也和菜单栏一样为:96 px
4、图标和字体大小(来自官方规范文档)
a、启动图标(home页或app列表页)
整体大小为48 x 48 dp
b、操作栏图标,代表用户在app中可以使用到的最重要的图标
整体大小为32 x 32 dp ,图形实际区域为 24 x 24 dp
c、小图标/场景图标,提供操作或特定项目的状态。
比如gmail app的星型标记、一些内容展开收起用到的向下向上的图标等。整体大小为16 x 16 dp ,图形实际区域为 12 x 12 dp 。
d、通知图标
如果app有通知,要提供一个有新通知时显示在状态栏的通知图标。整体大小为24 x 24 dp ,图形实际区域为 22 x 22 dp 。
注:android规范提供的尺寸单位是dp,若设计稿尺寸设为720 x 1280 ,图标大小需在规范要求的尺寸数字上乘以2。比如操作栏图标32 x 32 dp ,则设计稿上应该是64 x 64 px 。
e、字体大小
Android规范中的要求如下:
前面提到Android开发中的字号单位是sp,而换算关系是 sp*ppi/160 = px 。所以720 x 1280尺寸的设计稿上,字体大小可选择为 24px 、28px 、32px 、36px ,主要根据文字的重要程度来选择,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选择更大或更小的字体。
f、其他尺寸要求
通常把48dp作为可触摸的UI元件的标准。
为什么要用48dp呢?一般来说,48dp转化为一个物理尺寸约9毫米。通常建议目标大小为7-10毫米,以方便用户手指能准确并且舒适触摸目标区域 。
如果你设计的元素高和宽至少48dp,你就可以保证:
(1)触摸目标绝不会比建议的最低目标(7mm)小,无论在什么屏幕上显示。
(2)在整体信息密度和触摸目标大小之间取得了一个很好的平衡。
另外,每个UI元素之间的空白通常是8dp 。
二、iOS篇
1、分辨率
iPhone 界面尺寸:
iPad 界面尺寸:1024×768、2048×1536
(以上单位都是像素,至于分辨率一般网页UI和移动UI基本上都只要 72 ppi)
2、单位换算px、pt
这里需要先区分pt、px,pt(磅值)是物理长度单位,指的是72分之一英寸。手机上看来同一大小的字磅值是一样的,但是换算成不同分辨率手机的字号px值不一样。(px=pt*ppi/72)
iPhone在出retina屏(也就是4S)之前的屏幕像素是320x480px,屏幕密度是163ppi,4S的屏幕像素是640x960px,屏幕密度是326ppi,翻了一倍。iPhone5的ppi没有变化,兼容性方面要增加类似首屏画面等程序上的判断。
在iPhone界面上元素的定位、尺寸是通过一个单位point,而非px,屏幕上固定有320x480pt,retina屏两倍的分辨率改变的只是pt和px之间的比例而已,这样就能实现不改变程序,只上传两套图片就兼容两个分辨率。
****在设计的时候并不是每个尺寸都要做一套,尺寸按自己的手机尺寸来设计,比较方便预览效果,一般用 640×960 或者 640×1136 的尺寸设计。其中设计稿的画布分辨率设为默认的72ppi(此时1px=1pt ),所以设计师可以统一采用px为单位。
开发拿到设计稿时,将上面标注的以px为单位的字号大小、图像尺寸除以2,就是非retina屏上的pt值,这样在retina屏上也可以根据此pt值换算对应的px大小,以确保不同的分辨率下有合适的效果。****
3、基本元素的尺寸设置
iPhone的APP界面一般由四个元素组成,分别是:状态栏、导航栏、主菜单栏以及中间的内容区域。
这里取用 640×960 的尺寸设计,那我们就说说在这个尺寸下这些元素的尺寸:
状态栏: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信号、运营商、电量等显示手机状态的区域,其高度为:40 px
导航栏:显示当前界面的名称,包含相应的功能或者页面间跳转的按钮,其高度为:88 px
主菜单栏:类似于页面的主菜单,提供整个应用的分类内容的快速跳转,其高度为:98 px
内容区域:展示应用提供的相应内容,整个应用中布局变更最为频繁的,其高度为:734 px=960-40-88-98
以上尺寸适用于 iPhone 4、4S,iPhone5/5s 的 640×11136 的尺寸,其实就是中间的内容区域高度增加到:910 px,其他尺寸也同上。
4、常用图像、图标大小(来自官方规范文档)
单位:像素
5、字体大小
iOS交互设计规范文档上,对字体大小没有做严格的数值规定,只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
单位:点pt
– 即便用户选择了最小文字大小,文字也不应小于 22 点。作为对照,正文样式在大字号下使用 34 点字体大小作为默认文字大小设置。
– 通常来说,每一档文字大小设置的字体大小和行间距的差异是 2 点。例外情况是两个标题样式,在最小、小和中等设置时都使用相同字体大小、行间距和字间距。
– 在最小的三种文字大小中,字间距相对宽阔;在最大的三种文字大小中,字间距相对紧密。
– 标题和正文样式使用一样的字体大小。为了将其和正文样式区分,标题样式使用加粗效果。
– 导航控制器中的文字使用和大号的正文样式文字大小(明确来说,是 34 点)。
– 文本通常使用常规体和中等大小,而不是用细体和粗体。
百度用户体验做过的一个小调查:
单位:像素px
还有个方法就是找你觉得好的APP应用,手机截图后放进PS自己对比调节字体大小。
移动应用开发专业学习课程有程序设计基础、数据库应用技术、数据结构、移动软件 UI 设计、移动应用软件开发、软件测试、Android高级应用开发、HTML5移动应用开发、移动网站设计、嵌入式面向对象编程规范(Java)、微信公众应用开发技术、Andriod外围设备应用开发、MySQL数据库应用、移动界面交互设计与优化、移动Web前端设计等。
二、移动应用开发专业就业前景主要面向各类软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在移动应用开发、测试岗位群,从事移动应用UI设计和移动应用系统开发、测试、维护、技术支持等工作。
三、移动应用开发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程序设计基础、移动互联开发技术、数据库操作及网络基础等专业知识,具备移动应用 UI 设计、应用开发、测试能力,从事移动应用软件开发、测试、技术支持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移动应用开发专业所需能力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移动互联开发平台搭建能力;
3.具备移动应用程序编写能力;
4.具备移动应用程序测试能力;
5.具备移动应用产品设计能力;
6.具备软件项目文档撰写与管理能力;
7.具备移动应用软件项目管理能力。
;《规定》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
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规定》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解读(附全文)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是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相关解读:一、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损害用户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为保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维护网络安全,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健康发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对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简称APP)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进行规范。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明确了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的管理责任,还规定了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责。
二、《规定》制订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调研,拟定工作思路。对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及分发情况进行调研,拟定了重点针对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综合各方意见,起草《规定》。我部就《规定》制订问题广泛听取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见,拟定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部于2015年11月通过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定》的制定给予了积极评价,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我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对《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还按照国际惯例,将《规定》向WTO/TBT进行通报。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部按照规定流程正式发布《规定》。
三、用户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提示终端调用联系人、用户位置、建立数据连接等敏感行为,《规定》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
答:《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其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基本资料、身份证明、生理标识、联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体可参考通信行业标准YD/T 2407《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YD/T 2781-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定义及分类》、YD/T 2439-2012《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五、监督检查中要求企业配合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是指企业应配合提供应用的原始安装包、-链接、应用的相关信息或说明等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码等企业内部信息。
六、哪些软件属于基本功能应用软件?
答:本《规定》中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操作系统基本组件:如系统内核应用、虚拟机应用、网络浏览引擎等;二是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如蓝牙、GPS、指纹传感器应用等;三是基本通信应用:如短信、拨号、联系人等;四是应用软件-通道:如应用商店等。
七、移动应用软件分发平台应掌握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哪些信息?
答: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应登记其平台内的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信息,并区分企业开发者与个人开发者。应用软件运营者、开发者如果是境内企业,需记录工商局注册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如果是境内自然人,需记录有效证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证、护照、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境外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需提供所对应的真实的银行帐户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
八、应用软件电子签名是强制要求吗?
答:为引导AP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APP被恶意篡改,加强对恶意APP的溯源,保障开发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部鼓励APP使用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九、用户如何进行申投诉和举报?
答:对于当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可向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电话为:010-12300、省会城市区号-12300)。
用户发现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010-12321、省会城市区号-12321)。
十、此规定发布后有过渡期吗?
答:本《规定》正式发布后将有半年的过渡期,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应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信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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