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2021年一网通办工作)

网友投稿 762 2023-02-1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以及2021年一网通办工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1年一网通办工作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临汾公安交管业务实行“网上办、微信办、延期办、预约办”的通知

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汾公安交管业务实行“网上办、微信办、延期办、预约办”的通知
广大车主、驾驶人和考生:
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以及临汾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避免人员大量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车主、驾驶人和考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自2020年2月1日,临汾市交警支队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改进服务方式,大力推行车驾管业务、满分/审验教育、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网上办、自助办、延期办、预约办,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为群众提供基本出行和生活物资运输服务便利。
一、关于机动车和驾驶人相关公安交管业务: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等业务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在此期间,群众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审验等情形,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予处罚。
对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逾期未检验等原因,导致驾驶证或机动车可能被注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延长注销期限,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已在互联网预选了号牌号码但未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的,预选号码有效期延长,疫情结束后可以继续办理登记。
二、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1、已经预约成功的考生,车管所将统一办理取消本次考试的业务。不计入考试次数,不影响下次预约排序的时间。
2、已经提交预约考试申请,但未预约成功、仍在受理当中的考生,可登陆山西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sx.122.gov-)或交管12123手机APP自行取消考试,也可自愿委托报名的驾校代办取消。
3、对学习驾驶证明到期的、临界到期的考生,请及时主动向报名的驾校进行申报、登记,由驾校统一报支队车管所驾驶人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将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过期及其他考试业务异常问题,将学习驾驶证有效期统一延长有效期限,群众可选择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学习驾驶,保障学车考证权益。
三、关于驾驶人审验、满分受理、学习教育及考试业务:
已成功预约满分学习教育、考试的驾驶人,请保持手机畅通,车管所将及时调整考试、教育计划,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短信、公告等方式告知群众,并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延期办理。
四、关于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可在网上办理或电话咨询。
五、如确有需要到交管服务窗口办理的,请及时关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服务公告,拨打联系电话进行预约办理。
温馨提示:
为便利群众、企业办事,疫情防控期间,临汾交警已全面开通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标志、违法处理、事故快处等25项网上交管业务。办理群众可登录“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一网通一次办便民服务平台、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ov-)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在网上办、掌上办。涉及邮寄的,办理好的相关牌证将通过邮政速递寄到您的手中。
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在此,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醒您和家人尽量避免去人员密集场所,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病毒防护工作。
如有疑问请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服务。
车驾管业务咨询、预约:0357—2197002
考试业务:0357—3303013
违法处理:0357—2168877
事故处理:0357—2168859
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年2月4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住建部等六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央视新闻7月14日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金融、公积金、税务、法院、公安等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相关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同时,《通知》强调,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依托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
《通知》强调,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网签信息实时共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房屋买卖、租赁等信息,为办理司法执行案件提供便利,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通知》要求,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原则,全面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原题为《6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2020年社保有什么新政策?

2020年社保有哪些新政策?
一、根据最新的社保政策来显示,已经推来了一次性15年缴清系统,也这就是说我们到了退休年龄,如果没有缴满15年,那么是没有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这样的话有3种方法:
1.退休后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
2.将社保转为新农合。
3.一次性补缴到15年。
二、今年缴费不再收取现金,缴费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参保居民已领取了社保卡;
二是参保居民未制作社保卡;
三是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
医保报销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七段累计补偿: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报销55%,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70%,12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病种)累计个人自负总额(全自费部分除外)超过大病补偿起付线(1万元)以上部分,才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四、缴费标准
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
2017年已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金额为210元,其中补缴2017年个人少缴的30元以及应缴的180元;
2016年已缴费,2017年应保而未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金额为390元,包括补缴2016年个人少缴的30元,补缴2017年个人缴费的180元以及缴费180元;
2016年、2017年(2年)应保而未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标准为510元,包括补缴2016年个人缴费150元,补缴2017年个人缴费的180元以及缴费180元;
另外属于特殊人群的居民,只需缴纳的费用,缴费标准为180元。

住建部等6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包括八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二是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三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是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是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是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七是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八是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绥财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等有关规章制度,对标全国标杆城市,进一步优化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
一、全面应用新版电子监管平台,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1、全面应用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全面实行“不见面”开标。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执行。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禁止要求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禁止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数据U盘、CA等。
2、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磋商、谈判)文件在线获取,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高于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3、进一步完善新版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相关功能,打通政府采购监管系统与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
4、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省级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5、对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有条件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积极开展异地评标。
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提高企业便利度。
8、财政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9、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将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10、采购单位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金额应当随采购公告一并公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11、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
12、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的意见。
13、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压缩政府采购周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4、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在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5、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
四、规范合同管理,实现网签电子合同。
16、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7、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9、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21、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明确首付款比例与支付时限。
22、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首付款,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首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的50%。
23、采购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24、财政部门深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机制,与人民银行对接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业务。金融机构可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也可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情况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提供各金融机构产品展示、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等全程一站式服务,助力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25、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功能,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实现由“管合同”转为“管数据”、由“企业催”转为“财政催”、由“比完结”转为“比时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审核支付,对无正当理延迟支付的,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应当畅通供应商催款维权渠道,及时处理诉求,维护政府公信力。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7、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8、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9、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1、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试行的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
七、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3、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范本、合同范本、采购结果、质疑投诉渠道、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
35、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少于30天。
36、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无效标条款应当集中列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37、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8、采购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财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检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合理运用评价信用结果。
4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4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采购单位、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42、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合理运用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3、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当日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
九、压缩质疑投诉处理时限,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4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质疑答复。
45、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6、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7、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在绥化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48、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投诉的,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在线提交投诉书等方式提起。为节约投诉成本,提高投诉处理效率,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投诉。
49、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完善监管方式,创建新型服务。
50、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构建“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事后分析处理”的智能监管系统,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加强对供应商供货价格及采购行为等的管控,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51、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52、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由单位内控制度合理确定,严格执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内控制度原则。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53、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54、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55、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56、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单位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57、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制度,严格确定紧急采购项目性质,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高效有序规范实施采购活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上海出台16条举措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2月11日消息,上海市科委发布《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提出七项16条举措,包括: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等,全力支持上海市科技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


具体措施如下:


一、扎实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科技支撑


1、抓好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应急科技攻关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优势和基础,在检测试剂(盒)与设备开发、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辅助诊疗技术和系统开发等领域积极布局市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产品研发和生产。


二、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2、调整创新创业载体考评体系。将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2020年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体系,对本市国有创新创业载体未落实该政策措施的,取消考评资格;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创新创业载体申报“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三化培育验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时,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入库载体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工作。2月14日将发布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通知,取消专题赛、现场路演,实行网上评审,争取5月下达资金。优先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在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以“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择优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优先。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参赛能力。


四、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5、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2020年本市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谋求转型发展,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根据创新需求,在“上海科技创新券平台”申领。


6、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拓宽创新创业孵化类服务,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可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一季度适时更新科技创新券服务目录。


7、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疫情防控期内,科技创新券审核流程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审核流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速科技创新券兑付。


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8、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保证2020年科技信贷规模不低于同期。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应急转贷及配套金融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9、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信贷(科技履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在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投保“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额度由50%提升到80%。


六、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0、对疫情防控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在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中,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参与。对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支持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支持其申报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11、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申请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予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增加技术贡献系数的权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


12、支持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科技攻关。围绕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支持长三角区域产学研合作、医疗机构跨区域协同。第一季度设立2020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疫情防控专场,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鼓励国际国内科研院所、企业和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七、优化服务保障


13、做好涉企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零跑动”。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14、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失信记录。


15、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服务本区科技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区联动,全力防控疫情、服务科技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16、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sh.gov-)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汇总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政策,便于科技企业查询。“上海科技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上述通知政策措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关于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和2021年一网通办工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2021年一网通办工作、做好一网通办的通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络用户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或描述失实的内容,请联系我们jiasou666@gmail.com 处理,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上一篇:小程序配置api微信支付(小程序支付参数设置)
下一篇:移动应用开发者(移动应用开发者服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