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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注册互联网医院需要什么条件
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2、有合适的场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埋并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七条
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皮液姿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燃绝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是小程序还是APP
既有
微信小程序,也有APP。所谓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为了满足群众的就诊需求,减少就诊之类,提高就诊效率,减少人员聚集,所开发的网上就医体验。微信小程序中有网络医院,而且也有专门的网上医院APP。
申请互联网医院流程
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互联网医院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4、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
5、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开展执业活动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承诺)
6、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7、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8、互联网医院拟在执业登记地点开设诊室等诊疗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提交执业场所房地产权证明材料(使用证明材料)、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意向书等材料
互联网医院办理流程与时间
1、监管平台前置申请接入
2、接入监管平台
3、三级等保测评报告(我司帮助办理同时提供等保机房方案)
4、互联网医院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医护人员电子签章系统
6、省专家组现场审批答辩
互联网医院的利与弊都有哪些?
互联网医院的“利”:
1、互联网医院通过整合复诊、随访、咨询服务,让患者足不出户享受医疗服务,可以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
2、互联网医院随访中心的人员会依据医生制定的随访路径和在线门诊时段,定期安排好出院、门诊和体检。患者在线与医生进行视频复诊或图文复诊,医生根据患者情况开具处方,医院将药邮寄到患者家。
互联网医院的“弊”:
1、目前公立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成本补偿机制和激励评价机制不完善,无法有效调动医院和医生持续开展线上诊疗业务的积极性。
2、从患者的角度看,一方面,患者对互联网诊疗的认知不足,培养就医习惯还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目前绝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只能实现本省份范围内的医保报销,外省患者尚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患者选择互联网问诊。
互联网医院是公共基础类的吗
是的
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
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另一类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简单来说第一类是以医院为主导的互联网医院,第二类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互联网医院。
2. 三种运营模式
由于医院在运营、服务、宣传上不如互联网企业,并且医院自主运营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所以有的医院会选择和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共同运营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自己具有运营能力且资源充足的医院更倾向选择独立进行互联网医院的运营
互联网医院;以企业为主导的互联网医院自然是通过本企业进行运营。
通常医院在选择独立运营和与企业合作运营时会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医院综合实力;资本企业和医院某些
属性的对立;建设互联网医院过程中涉及到的医院多点对接问题难;运营投入成本大;合作模式中医疗质量不好控制等问题。
整体来说医院主导的互联网医院有两种运营方式
互联网医院:医院独立运营和医院企业合作运营;企业主导的互联网医院进行自企业运营。
互联网医院分为哪几类?
互联网医院三大类形式!

五纪时代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并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准入程序和监管
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
数据接口。
明确法律责任关系
三个文件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分担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目前应用较多,会诊受邀请方只提供诊疗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
现在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诊断的方式,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在线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
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交叉,但在线疾病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
互联网诊疗是医生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疾病下诊断结论,并且提出治疗方案,如果只提供疾病咨询,给一些如要少吃盐、多运动等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属于咨询范围。如果对某个疾病做出明确诊断,并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如何判断初诊、复诊病人
通过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就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
如果查询不到任何患者病历资料,就只能建议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相应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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