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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民生的影响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民生的影响推动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更加便利高效。有利于构建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
流程优化,通过对关系民生领域的政务服务实施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优化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效能提升为方向,持续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以
数据驱动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数据治理和安全保障水平,以场景服务为重点,全面优化提升用户体验,让
数字化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怎么进入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1、访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2、点击页面右上角“注册”,选择个人注册3、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阅读并同意《国家政务服务个人注册协议》4、完成实名认证5、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点击“个人办事”,选中“国务院部门”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点击事项列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在办事指南页面下方的“审批服务业务”,选择并点击需要办理的业务名称-点击“在线办理”-进行人脸识别-提交业务申请7、需修改个人信息的,点击“信息修改或材料补充”-填写修改后的信息和情况说明-上传附件材料-同意差确认“个人承诺书”-提交修改申请。
广东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当地是如何做到的?
广东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引领,聚焦省域治理与政府服务两个着力点,探索构建起数字政府“12345+N”的工作业务体系,推动全省数字政府2.0建设,加快全省均衡化发展,推动数字化向数智化加速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广东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一盘棋推进,打造出独具广东特色的系列应用。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什么时候正式上线
2022年05月31日
随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的运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有效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的数据供需匹配机制被建立起来,全国政务服务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不断增强,数据共享水平不断提升。
目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已汇聚共享电子证照类型近900种,为电子证照跨地区互认、“减证明、减材料”提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了数据支撑;汇聚并支撑了各地健康码数据共享,为推动各地健康码“互通互认”和“一码通行”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推动人员跨地域流动提供了保障。
数据共享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现在,以“智能化、移动化、一体化、便利化”为标志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不断涌现,利企便民的“数字政府”正在加速建设。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联通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共同形成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经成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四梁八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内容,深化数据共享,加快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助力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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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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